非独占性(指,同一代理地区可以有若干家代理商)代理商协议 一、非独占性代理商条件 凡热衷于环保事业、愿做华可乐代理商的,均可按照下列条款签订非独占性代理商协议。 二、甲方(华可乐)责任 1.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一切与营销有关的产品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 2.保证产品质量,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期限保证产品供应; 3.及时通报年度产品销价(或价格变动)、销售政策、代运方式; 4.培训代理人员(限2人、在甲方工厂每期2~4周;提供食宿、费用自理),直至掌握独立运作基本技能为止; 注:独立运作基本技能包括:能独立实施技术服务与方案设计、系统设计与签约、设备安装与交验、售后服务与故障排除。 ** 培训费用因工程及水处理设备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具体如下: - 基础班2,500元/人.期,包括: (1)水处理工程基础知识及技术服务; (2)水质分析、处理量核定及适用标准选择; (3)水处理建议方案设计(含报价)及协商签约; - 技能班5,000元/人.期,包括: (1)水处理系统基本设计及处理结果评估; (2)水处理系统明细设计(施工设计)及工程成本预算; (3)水处理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交验; 5.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对代理商第一次经历的水处理工程提供必要的协助; 6.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擅自转让/变更/终止与乙方共同签订或合作实施的工程合同。 三、乙方(代理商)责任 1.积极拓展本地区工程招揽业务,提供客户准确意向及工程基础数据(独立运作前); 2.积极做好甲方介入时的协调工作,按期解决当地疑难问题(独立运作前); 3.努力掌握水处理工程技术,接受甲方各类专项培训,承担甲方培训费用; 4.遵循甲方销售政策和服务原则,每批订购不少于USD$10,000.00,完成年度销售额USD$50,000.00以上; 5.履行质量连带担保责任,做好售后跟踪服务; 6.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擅自转让/变更/终止与甲方共同签订或合作实施的工程合同。 四、结算方式与提成办法 1.若乙方不能独立运作时(指,乙方不能独立执行技术服务、合同签约、安装与交验、售后服务任务),双方应事先协商确定乙方的业务提成比例和支付办法。其提成比例为签约总额的3-5% 。 一切提成均以正式签约为准(以下简称为“合同件”),根据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条款,据实际发生的货款或工程款结付额,由甲方分别计算和支付乙方的提成。若最终客户违约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或发生拖欠时,乙方也因此不能获得对应提成。即“货款进多少、提多少;不进不提;什么时候进、就什么时候提”,并扣除提成所含税款后15日内用银行电汇或现金支给乙方。
2.待乙方具备独立运作能力时,甲方不再提供业务提成、只按优惠条件供应产品,即:
- 完成年销售额或每批订购USD$50,000.00美金以下(含5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12%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88%);
- 完成年销售额或每批订购 USD$50,001.00-USD$100,000.00美金(含10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15%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85%);
- 完成年销售额或每批订购USD$100,001.00-USD$200,000.00美金(含20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20%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80%);
- 年销售额或每批订购超过USD$200,001.00美金以上时,可考虑支持乙方在本地制造本体和设备组装(由我方提供关键技术和部件)。另,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订货清单,甲方须在一周内给予确认,并以甲方确认的订购回单(经双方协商)为正式签约的最终依据。
3.与最终客户签约时应遵循的结算原则是: 签约后一周内由客户以银行电汇支付签约总额的50%;待确认进口设备装船证单影印件(提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后,由客户以银行电汇支付全部余额50%。若银行保函(或信用证)支付,须按签约总额的100%开出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并由甲方开户行确认;
五、代理产品类别,以划“√”为准: 1.废水蒸发浓缩设备( ); 2.废水净化回用设备( ); 3.纯水/水源水净化设备( ); 4.污水净化槽( ); 5.人工温泉设备( ); 6.生物卫生厕所( ); 7.高压冲刷/洗刷设备( ); 8.仪器仪表/填料/部件( ); 六、违约责任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分歧和纷争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在沈阳市地方法院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诉讼解决; 七、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飓风、地区冲突等不可抗力事件 或 国家和地区重大政策调整 或 不可预见及可预见却无法阻止事件致使本协议或有关订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但事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非事故方提供法律有效的事故证明,非事故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着“各自分担各方对应损失”的原则,自行分担其对应损失、自行处理事故有关事项;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期限为自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2年; 2.乙方年销售额达到USD$50,000.00(含$50,000.00)以上时,届满将自动延续其代理商资格。 3.若乙方年销售额连续二年停留在USD$25,000.00以下时,又双方无另行协商,本协议或其代理商资格届满即自动终止; 4.在本协议期限内,如遇市场条件或制造商供应价格变动时,甲方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九、其他 1.本协议以中文文本为准,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各自在 省 市通过邮政快递正式签约; 3.如任何一方法定地址、联系方法及联系人发生变动时,须由变动一方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附件: 1)协议双方企业或事业法人或个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电 话/传真: 电 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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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性(指,同一代理地区唯有一家代理商)代理商协议 一、独占性代理商条件 凡热衷于环保事业、愿做华可乐代理商的,均可按照下列条款签订非独占性代理商协议。 二、甲方(华可乐)责任 1.保证服务质量,提供一切与营销有关的产品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 2.保证产品质量,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期限保证产品供应; 3.及时通报年度产品销价(或价格变动)、销售政策、代运方式; 4.培训代理人员(限2人、在甲方工厂每期2~4周;提供食宿、费用自理),直至掌握独立运作基本技能为止; 注:独立运作基本技能包括:能独立实施技术服务与方案设计、系统设计与签约、设备安装与交验、售后服务与故障排除。 ** 培训费用因工程及水处理设备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具体如下: - 基础班2,500元/人.期,包括: (1)水处理工程基础知识及技术服务; (2)水质分析、处理量核定及适用标准选择; (3)水处理建议方案设计(含报价)及协商签约; - 技能班5,000元/人.期,包括: (1)水处理系统基本设计及处理结果评估; (2)水处理系统明细设计(施工设计)及工程成本预算; (3)水处理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交验; 5.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对代理商第一次经历的水处理工程提供必要的协助; 6.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不擅自转让/变更/终止与乙方共同签订或合作实施的工程合同。 三、乙方(代理商)责任 1.积极拓展本地区工程招揽业务,提供客户准确意向及工程基础数据(独立运作前); 2.积极做好甲方介入时的协调工作,按期解决当地疑难问题(独立运作前); 3.努力掌握水处理工程技术,接受甲方各类专项培训,承担甲方培训费用; 4.遵循甲方销售政策和服务原则,每批订购不少于USD$20,000.00,完成年度销售额USD$100,000.00以上; 5.履行质量连带担保责任,做好售后跟踪服务; 6.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擅自转让/变更/终止与甲方共同签订或合作实施的工程合同。 四、结算方式与提成办法 1.若乙方不能独立运作时(指,乙方不能独立执行技术服务、合同签约、安装与交验、售后服务任务),双方应事先协商确定乙方的业务提成比例和支付办法。其提成比例为签约总额的3-5% 。 一切提成均以正式签约为准(以下简称为“合同件”),根据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条款,据实际发生的货款或工程款结付额,由甲方分别计算和支付乙方的提成。若最终客户违约不能履行付款责任或发生拖欠时,乙方也因此不能获得对应提成。即“货款进多少、提多少;不进不提;什么时候进、就什么时候提”,并扣除提成所含税款后15日内用银行电汇或现金支给乙方。
2.待乙方具备独立运作能力时,甲方不再提供业务提成、只按优惠条件供应产品,即:
- 完成年销售额USD$100,000.00美金以下(含10万美金)并每批订购USD$50,000.00美金以下(含5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15%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85%);
- 完成年销售额USD$200,000.00美金以下(含20万美金)并每批订购 USD$50,001.00-USD$100,000.00美金(含10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20%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80%);
- 完成年销售额USD$300,000.00美金以下(含30万美金)并每批订购USD$100,001.00-USD$200,000.00美金(含20万美金)时, 乙方将得到价格减让25%优惠(即甲方现行销售价格的75%);
- 年销售额超过USD$300,000.00美金以上并每批订购超过USD$200,001.00美金以上时,甲方完全支持乙方在本地制造本体和设备组装(由我方提供关键技术和部件)。另,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订货清单,甲方须在一周内给予确认,并以甲方确认的订购回单(经双方协商)为正式签约的最终依据。
3.与最终客户签约时应遵循的结算原则是: 签约后一周内由客户以银行电汇支付签约总额的50%;待确认进口设备装船证单影印件(提货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后,由客户以银行电汇支付全部余额50%。若银行保函(或信用证)支付,须按签约总额的100%开出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并由甲方开户行确认;
五、代理产品类别,以划“√”为准: 1.废水蒸发浓缩设备( ); 2.废水净化回用设备( ); 3.纯水/水源水净化设备( ); 4.污水净化槽( ); 5.人工温泉设备( ); 6.生物卫生厕所( ); 7.高压冲刷/洗刷设备( ); 8.仪器仪表/填料/部件( ); 六、违约责任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分歧和纷争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在沈阳市地方法院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诉讼解决; 七、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飓风、地区冲突等不可抗力事件 或 国家和地区重大政策调整 或 不可预见及可预见却无法阻止事件致使本协议或有关订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但事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非事故方提供法律有效的事故证明,非事故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着“各自分担各方对应损失”的原则,自行分担其对应损失、自行处理事故有关事项;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期限为自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2年; 2.乙方年销售额达到USD$100,000.00(含$100,000.00)以上时,届满将自动延续其代理商资格。 3.若乙方年销售额连续二年停留在USD$50,000.00以下时,又双方无另行协商,本协议或其代理商资格届满即自动终止; 4.在本协议期限内,如遇市场条件或制造商供应价格变动时,甲方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九、其他 1.本协议以中文文本为准,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各自在 省 市通过邮政快递正式签约; 3.如任何一方法定地址、联系方法及联系人发生变动时,须由变动一方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附件: 1)协议双方企业或事业法人或个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电 话/传真: 电 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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